司机拖欠贷款 被担保方喷“辣椒水”扣车 ——法院:民法典将明确自助行为
2020-12-31 13:06:00          来源:法制周报 | 编辑:万丹 | 作者:曾雨田 | 点击量:16993         

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曾晶晶

【案例经过】

8年前,望城区的李先生从天津某工程机械公司处,购买了型号46米和52米的两辆泵车。640万元的车款,李先生支付了一部分,另一部分向银行贷款,机械公司作为担保。2015年,李先生资金紧张出现贷款逾期,经双方协商,李先生将46米泵车移交机械公司,并约定2016年8月之前支付拖欠的款项取回泵车。

“因为他把我那台车卖掉了,所以剩余的贷款我就没怎么还了。他看到我没还贷款,就把我第二台车扣走了。”李先生说。2017年11月12日,机械公司派人向泵车司机喷辣椒水,强行将52米泵车扣押。随后,李先生向望城区法院起诉,要求机械公司偿还车辆。

庭审中,被告辩称,因为李先生逾期的行为,才导致作为担保方的公司被银行扣划了款项,向李先生追偿无果后,才采取了强制手段。

该案承办法官潘智慧介绍,机械公司扣押李先生泵车的行为属于民事自助行为。但其扣押泵车的行为如要获得法律认可和保护,需具备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

据介绍,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证自己请求权的实现,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在本案审理判决过程中,法院认定机械公司属于过度自助行为,应当返还扣押的车辆。“机械公司扣押泵车时,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甚至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 潘智慧表示,这样的行为不合理也不合法。李先生通过贷款,已经向机械公司全额支付了货款,取得车辆所有权,机械公司无权扣押车辆。

最终,望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解除对原告所有车辆的非法扣押,并向原告返还该车辆。机械公司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最终也被驳回了上诉请求。

【法官说法】

社会生活中,权利人采取自助行为维权的方式普遍存在,如车祸后发现肇事方想逃跑,先把车子或钥匙扣留;顾客吃“霸王餐”不付款,店主将其暂扣不许离开。因我国法律此前对自助行为并无明确规定,这些社会公众认为“合情合理”的行为,反而可能被对方起诉侵权。裁判者对自助行为的合法性认定也不同,导致同案不同判。另一方面,权利人在采取自助行为时往往因为手段不合法、超过合理限度、不及时求助权力机关等,导致行为性质转化为民事侵权,甚至构成刑事犯罪。因此,亟须法律对自助行为的合法性及适用条件予以明确规定。

在此形势下,我国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对社会关切予以及时回应,在第1177条中对自助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要件、情势紧迫无法立即获得公力救济的情势要件、实施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合理的方法要件、不得明显超过足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限度要件。本案中,机械公司因为手段不合法、超过合理限度,侵犯了李先生的财产所有权。

《民法典》对自助行为的认可,将有利于受害人及时、有效、合理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节省国家公权力机关在民事纠纷中追查当事人等环节所耗费的资源,是对国家公权力保护的有益补充,并有利于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对于司法审判,能够避免同案不同判,统一法律适用尺度。

责编: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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